因女友一夜未归 未成年男孩持刀伤人获刑
[九江新媒体JJXMT.CN](刘珊珊)男女朋友因一次感情中的琐事而争吵,被告人用菜刀砍伤了女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并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宇轩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被告人王宇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张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各项损失共计53791.22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宇轩与被害人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戴某在位于永修县涂埠镇永昌大道的“永修食府”餐馆打工。2014年1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宇轩因戴某10日晚未去其家住而来到“永修食府”大厅找戴某并因此事与戴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宇轩进入永修食府位于一楼的厨房,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朝戴某右腿膝盖上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2014年1月14日经永修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1月11日至1月19日,戴某在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和永修县人民县医院共住院治疗8天。戴某共花医疗费21906.22元。2014年6月5日,经永修永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戴某人身伤害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损失日为150日,护理日为90日,营养期60日,后期医疗费费用为7000元。戴某受伤后发生鉴定费1950元。2014年7月2日,戴某收到王宇轩家人给付的治疗费8000元。戴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宇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宇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宇轩归案后认罪,且其监护人已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宇轩未满18周岁,其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造成人身损害,其监护人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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