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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内跳楼身亡 院方被判担责六成

朱浔春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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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5:17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病人在病房里跳楼自杀,事后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病人的死亡负责。近日,浔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50岁的郭某患有狂躁型精神分裂症。2014年5月,他病情发作,在家中企图割腕自杀,幸亏家人及时发现把他送入九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按照割腕受伤实施抢救。但是,郭某随后病情危急,九江县人民医院建议让郭某转入市171医院治疗。
 
    当晚,郭某被送入171医院后,立即做了手臂手术,割腕失血所导致的病情很快得到控制,家人长舒一口气。岂料,第二天郭某再度精神病发作,在病房里殴打病友,并大吼大叫。171医院这才知道郭某患有精神病,遂将病房腾空,只留下郭某一人,并通知了家属,准备第二天将郭某转入九江第五人民医院。
 
    鉴于郭某的病情,171医院为防止他再度发作伤人,当晚决定将病房门反锁,并用绳子和木棍将房子堵住。经与医院协商,郭某家属守候在门外,通过窗户观察郭某情况。
 
    直到凌晨4时许,郭某一直病情稳定,没有异状。守候在门外的家属也有了困意,在病房门外睡着了。这时,郭某突然大吼一声,从外八区7楼病房跳楼自杀,当场身亡。
 
    事发后,因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某家属将171医院告上法庭。浔阳区法院民一庭审理认为,医院已经知道郭某患有精神病,不应该把他单独锁在一个房间里,其次,医院的窗户缺乏栏杆等防护措施,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原因。而郭某家属看守中途自己去休息,也应该对郭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171医院没有对病人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六成责任,家属承担四成责任,遂判决171医院赔偿郭某家属45664元。(九江晨报 朱浔春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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