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怎么变成了男方强奸女方?
宁愿舍弃家庭也要在一起
赤身男女
“英儿,是我错了,我们和好吧。”
2014年4月22日7时许,武宁县城一个小区住宅里,一名年轻男子正在苦苦哀求他眼前的女性。
那男子口中的“英儿”站在房间角落里,一副惊慌失措的神情,显然,她对这名男子的哀求并不买账。那男子一个劲儿地说着,英儿来来回回斩钉截铁就一句话:“胡敬,你就死了这条心,我绝对不会和你和好!”
约莫过了十分钟,两人霎时无言,房间里静得可怕。胡敬转过身去,摇了摇头,止不住地连连哀叹。英儿仍是战战兢兢地呆在原地,不敢挪动一步。
胡敬忽然转身,宽衣解带,将自己身上的衣服脱光,边脱边说:“英儿,这是我们的家,也是我们的坟墓,我们两人就坐在床上好好地谈。”英儿知道不妙,撒腿往门外跑。胡敬冲上前去,一把拽住她,手里已经多了把明晃晃的刀子。“来吧,英儿。”刀尖已经对准了英儿的喉咙。
胡敬把英儿甩上床,右手持刀,左手脱英儿的衣服。英儿呼吸急促,心中害怕至极,不敢反抗……
过了20来分钟,房间里传来浴室喷头哗啦啦的水声。
虽然已经“完事”,但胡敬仍不知足。他本想通过这云雨之欢,来撬动英儿的心,岂料英儿并不就范。此时,两人都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胡敬口中仍是喋喋不休,可英儿只是掩面抽泣,一个字儿也说不出来。
胡敬心乱如麻,穿好衣服,在房间里来回踱步。他虽然恼怒,但并不发作,脑中一幕幕往事纷至沓来……
婚外生情
胡敬今年42岁,祖上几辈都在武宁当地务农。到他这里,虽然只读完了初中,但凭借着自身的努力和韧劲,当上了县城一个机关单位的协管员。他30岁那年结婚生子,县城买了房,日子过得挺滋润。
直到2009年,胡敬因为工作缘故意外结识了英儿。那时,英儿刚三十出头,年轻貌美,丰韵娉婷。只是几次来往中,胡敬颇感英儿郁郁不乐,似是有什么心事。出于朋友情义,胡敬施以关怀,终于让英儿吐露心声——原来,英儿与丈夫感情不和,正闹离婚。
胡敬善解人意,接连几次开导,都让英儿心情大悦。他此时关心英儿只限于朋友情义,但不知英儿已暗自把他引为知己。往后,英儿对胡敬愈发亲近,对他无话不谈。正所谓“垂下鱼线,愿者上钩”,一种朦胧的情愫在二人间悄然萌发。渐渐地,胡敬也感到暗香袭人,把持不住,终于心理防线崩溃,与英儿成为情侣。
几个月后,英儿离婚,在她心目中已把胡敬“扶正”。可胡敬却有家室在身,他一方面贪欢英儿,一方面又不忍舍弃妻儿背负骂名,如此左支右绌了三年,才作出了抉择:离婚,和英儿在一起。
偷情疑窦
与妻子离婚,胡敬下了很大的决心。他既然因英儿而“出轨”,那么离婚后,自然也把英儿看得最重。与情人可以大胆放肆,对妻子却要好好守护、悉心照顾。英儿带着自己的女儿搬进了胡敬的住所,不知不觉,英儿在胡敬心中的定位已大不相同。
此时,胡敬激情已退,对英儿是愈发敏感。“你怎么那么晚回来?”“你又跟哪个男的打电话?”“今天跟你一起在路上走的那男的是谁?”这才同居不到半年,胡敬的疑心与日俱增。起初,英儿以为这是胡敬爱她的表现,几句俏皮话就把他打发了,但日子一天天过去,胡敬猜忌之心不减反涨,英儿也耐不住性子了:“你这个神经病!”
曾经这一对各自抛弃家室,爱得死去活来的鸳鸯眷侣,就这样琴瑟失调,从唇枪舌战,到大打出手。本来就经历过失败婚姻的英儿,更不想重蹈覆辙再经历一次那种痛苦,于是痛下决心:“胡敬,我们分手吧。”
英儿带着女儿搬出了胡敬的住所,回到自己家。可胡敬怎么可能就此罢手?有一日,他偷偷跟踪英儿,发现她与一位陌生男性并肩而行,胡敬不由分说,冲上前去就把那男人打了一顿,闹到了派出所。
2014年4月17日,胡敬约英儿到一个小镇上谈话,当场拿出一把刀将自己手指割出鲜血,写下血书,立誓再不多疑,一定对英儿好。当时,英儿把刀夺了下来。又过了5日,胡敬买了些贵重礼物,来到英儿的住所,英儿不放他进门,他就猛踢房门。英儿报警,胡敬从派出所里出来,仍然提着礼物,在英儿家门口守了一夜,他发短信说:“今天晚上我不走了,明天还会守你。”
2014年4月22日,胡敬乘英儿接女儿之际,将她拦住,拽回了自己家里。接下来,就是本文开头的一幕……
犯罪入狱
当时,胡敬正恼怒之际,英儿拿起枕边的电话向朋友求救。胡敬夺去她的电话之时,又把她摁在床上,在刀具挟持之下,又与英儿强行发生关系。
此时,胡敬的房门响了,原来是英儿的父母来了。他们本意是想质问胡敬什么踢坏他们家的房门,接着英儿的弟弟也赶来,要胡敬赔踢坏了的房门。胡敬借口要去上班,就将英儿及其家人一并打发走了。
见到女儿的神情,听到她的陈述,英儿的父母已知道她遭到了欺辱,于是立即报警。胡敬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敬在英儿提出分手后,多次对英儿采取纠缠恐吓或以死亡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江晨报 记者 赵岑雨)
法理解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胡敬与英儿曾经是情侣,但是案发时两人已分手。就算没有分手,在情侣之间,男方也不能违背女方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否则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胡敬持刀相胁迫,不顾英儿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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