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情严重村民因用水问题引起纠纷 因不可抗力免责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九江新媒体JJXMT.CN](王德卫、余振华)由于旱情严重,村民因用水问题与承包水库的承包人引起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并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横港镇远景村十三组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横港镇芦泉水库属于我市横港镇远景村集体所有。由于历史原因,该水库形成就近管理的原则,即由横港镇远景村十三组管理。2010年10月31日,原告该镇远景村十三组与被告莫某、曹某签订芦泉水库承包协议一份。协议将横港镇芦泉水库承包给莫某和曹某经营。协议对承包期限、承包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莫某、曹某已支付5年的承包费。
2013年夏季,瑞昌市发生较为严重的旱灾。远景村十三组村民灌溉用水主要依靠横港镇芦泉水库放水,且由于横港镇芦泉水库没有外来水源,该水库水位持续降低。村民平时早上去水库放水灌溉,莫某认为村民晚上不会下田劳动,为节约用水,一般在傍晚时将放水槽堵上,其并未采取其他阻拦措施。
2013年7月25日,该组组长曹某某和该组村民共5人去水库放水。在放水过程中,莫某、曹某认为村民继续放水,会导致其饲养的鱼死亡,所以上前去阻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莫某哥哥莫某某与曹某某发生冲突,莫某某将曹某某赶入水库下的水塘里,导致曹某某身上划伤、手机损坏。此事后经过横港镇远景村委会调解,被告莫某向曹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400元。原告村民认为被告阻止放水,违反双方订立的协议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约定,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芦泉水库承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被告承包横港镇芦泉水库进行水产养殖。而横港镇芦泉水库为原告方农田灌溉水源。由于2013年瑞昌市遭受较严重旱灾,所以,原告农田灌溉用水需求与被告水产养殖用水需求产生矛盾。在较严重的旱灾面前,原、被告应通过科学安排、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将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13年瑞昌旱灾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被告因不可抗力在2013年7月25日阻止原告放水可以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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