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瓶食用油刷卡被重复收费 投诉后超市认错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同一件商品,结账时却连刷两次,消费者找到超市收银员,对方根本不承认。因为收银员一时大意而重复性收费的投诉已成逐年上升趋势,10月18日,浔阳晚报记者从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了解到,仅十里分局今年就接到了3起这样的投诉。
“重复消费”取证陷僵局
近日,市民熊女士向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她在庐山区一家超市购物后,发现自己购买的一瓶食用油有两次收费记录,致使自己多花了78.6元。随后,熊女士打电话给超市,超市却拒绝承认。无奈之下熊女士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找到了这家超市,该超市收银员并不承认重复收费。理由是,熊女士在离开超市前没有及时发现重复收费的行为,并将购物小票丢失。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收银员工作失误。
取证陷入僵局,这时熊女士提供的另一证据为取证带来了峰回路转的效果。熊女士说:“当时我是用银行卡消费的,应该会有具体的消费记录。”通过对银行卡记录的多次比对,熊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物品总金额多出了78.6元,而该差额正是一瓶“金龙鱼食用油”的价格。但是仅凭此差额,仍然无法确定超市收银员的工作失误。
录像还原事实超市向消费者道歉
无奈下,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的工作人员要求超市调取当天收银台监控录像。录像中的画面显示,收银员确实是对熊女士购买的一瓶“金龙鱼食用油”扫码两次,并显示消费者熊女士离开收银台时只带走一瓶食用油。
超市负责人黄店长随后当面向熊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多收的金额78.6元。此外,超市为了表示对消费者的歉意,赠送熊女士价值100元的超市购物卡。熊女士现场征求工作人员的意见,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副局长邹忠伟表示消费者可以接受。邹忠伟说:“超市多收钱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是否有故意欺诈行为来进行区分判断。从我们现场取证来看,超市收银员是一时失误,并未有主观故意成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很显然该超市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范畴,但消费者为此耽误了时间,损失了交通费等,超市向消费者赠送100元消费卡是合适的、恰当的。”至此,熊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者需养成核对小票的习惯
据邹忠伟介绍,除了重复收费,超市里的商品公示价格与账单不符,赠品被误刷也是投诉热点。特别提示:超市购物一定要养成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如果嫌麻烦不愿意检查所有商品,最好也要对贵重物品、促销商品和特价商品进行重点核对。对于赠品一定要让促销员给赠品加贴赠品标签,同时将赠品与其他商品分开码放,交款时及时提醒收银员,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浔阳晚报 记者高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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