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起诉商品广告语夸张不实 超市赔偿500元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在超市里购买了11元的零食,回家后认为自己受到欺诈,湖口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元。近日,浔阳区法院受理此案。
今年9月,李先生在九江市派拉蒙超市里购买了11.3元钱的“鸽鸽牌青苹果糕”,回家看到包装袋上标有该产品是“国家质量等级一级”的字样。细心的李先生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这种零售食品应该没有所谓“等级”之分,包装袋上的这句话分明是欺诈消费者,用来提高自己的产品销量。
李先生在诉状中写道,超市作为采购食品的一方,有义务对所购进的产品进行验收,不应该购进这种明显欺诈消费者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后,超市即赔偿了李先生500元,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撤诉。(九江晨报 何凡、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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