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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再婚 前夫不给承诺”生活帮助费“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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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15:37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补偿给另外一方“生活帮助费”的情况,常见的是男方补偿女方。人们往往会理解为,这是因为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照顾孩子、家庭较多,导致个人收入较少,男方有义务在离婚后予以补偿。那么,如果离婚过后一段时间,女方的生活条件变好了呢?这笔钱还用给吗?近日,星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浩(男)和张海英(女)于2000年结婚,两人2002年生育一子。2012年,刘浩起诉离婚,张海英表示同意。但因自己常年照顾家庭抚养儿子,没有工作和积蓄,生活困难,张海英希望刘浩给付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作为补偿。最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刘洋由刘浩抚养,刘浩以生活帮助费的名义给张海英4万元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兑现2万元,余款在2014年底给付。
 
  2014年10月份,张海英再婚。年底张海英向刘浩索要余下的生活帮助费,但刘浩拒绝支付,他认为张海英已再婚,生活稳定,不需要物质帮助,自己要抚养儿子,压力太大,暂时也无力帮助张海英。张海英于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因为接受方为婚姻家庭生活付出了很多,应受到补偿,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刘浩如果不履行协议,法院将强制执行。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照顾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义务的一方,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般来说,付出的义务越多,所获得的补偿就越多;同时,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生活帮助费亦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法律行为中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即协议优先原则,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协议约定的义务来履行协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浩在离婚协议时承诺给张海英生活帮助费,且未附以张海英再婚就停止支付的条件,刘浩应继续支付生活帮助费,否则法院将依张海英申请强制执行。(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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