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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全国先河立法治理“医闹”

金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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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12:44
来源:江南都市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堵大门、拉条幅、摆花圈……医疗纠纷后随之上演的“医闹”,曾让我省医疗机构苦不堪言,如今这样的情况鲜有发生,“医闹不闹”得益于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立法。12月1日,记者获悉,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约束下,我省医疗纠纷总量、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信访总量明显减少,今年前十月全省“医闹”事件与去年同比下降78.8%。 
 
    医疗纠纷一度多发高发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我省医疗服务数量近年来呈井喷式上升,每年都呈20%以上增长,2013年全省总诊疗人次达1.83亿,与2008年的0.76亿人次相比,增加了140.8%,而同期医务人员总量增长远低于医疗量的增加,医生护士只从2008年的10.3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14.8万人,仅增长了43.6%。
 
    医务人员劳动强度和负担不断加大,医疗纠纷隐患逐年增加,同时由于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局限性认识不足、维权意识增强等原因,医疗纠纷也呈多发高发上升趋势,仅2013年我省就发生医疗纠纷4681起,与2008年的2051起相比,5年增加了128.2%。出现医疗纠纷,有些人首先选择的是“医闹”。据统计,2010年,南昌发生医患纠纷315起,其中属于“医闹”、“群访”、“暴力索赔”等方式的278起,占医患纠纷总数的88.3%,“医闹”成为让“政府闹心、社会揪心、患者伤心、医生寒心”的难题。
 
    我省开全国先河立法治理“医闹”
 
    治理“医闹”,我省选择依法、讲法。今年3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开创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立法的先河。 
 
    《条例》全文共7章64条,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应急处置和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对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治、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重点解决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法律地位、现场处置没有具体依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医疗鉴定市场混乱等现实难题。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前十月全省“医闹”大幅减少
 
    《条例》将我省多年来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颁布后,我省坚持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医闹”;加强医院管理,依法源头预防;强化制度建设,依法规范调解;畅通维权渠道,依法保障权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障了我省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今年以来全省医疗纠纷工作呈现“一个没有发生,三个明显减少”的良好态势,即恶性医疗纠纷案件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总量、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信访总量明显减少。其中,今年1月至10月,我省共发生医疗纠纷268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2%;全省发生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245起,与去年同比下降78.8%,环比逐月下降,特别是7月以来实现零发生,“医闹”问题基本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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