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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出台举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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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09:45
来源:

 举报有奖!

九江市出台举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安全,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行为,8月15日,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特制订相关奖励办法,通告如下:
 
举报内容
    非法捕捞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捕捞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并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
 
举报范围
    在长江干流、鄱阳湖九江辖区及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及进行生产性垂钓的,窝藏、转移或销售上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使用电、毒、炸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非法捕捞、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的;以“长江、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湖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的,以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等形式举报。(110公安;0792-8153302渔政;12315市场);举报内容要求真实客观,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详细,并有真实的联系方式;根据举报线索的事实确凿程度和提供证据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且有关部门未知情况的,立案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为奖励的主要依据;举报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起非法捕捞活动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兑现奖励可到九江市本级及辖县(市、区)受理举报的单位办理,由受理机关按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兑付奖金。
 
举报受理机关
    凡发现捕捞、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向当地渔政、公安部门举报;凡发现制造、加工、销售禁用渔具、网具和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便向当地相关部门或当地相关部门未受理的也可向辖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机关要组织人员迅速办理,确保举报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受理举报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奖励标准
    举报捕捞、杀害、收购、运输、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渔政、公安部门抓获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制造、加工、销售禁用渔具、网具和非法捕捞渔获物线索的,执法人员抓获违法人员,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餐馆噱头营销利用,欺骗、诱导、招揽、宣传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霸湖、霸港、堑秋湖非法捕捞以及涉黑涉恶的,一经查实,立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经查证为大案要案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办法适用
    九江市本级及辖县(市、区)公安部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捕捞、销售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予以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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