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江市中医医院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
九江市第一医院
九江市妇幼保健院

江西首部学生安全法规下月实施

记者陈沽玥
字体:
2015-12-11 09:12
来源:九江晨报

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11种情况学校要担责学生自杀学校不担责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我省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为我省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6种行为,学校应立即报案
 
  《条例》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6种禁止行为分别为: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2、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3、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5、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6、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11种情形,学校要担责
 
  《条例》明确,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6.学校教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的;7.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8.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9.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10.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11.学校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5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
 
  《条例》规定5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分别为: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2、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3、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4、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3种情形,学生或监护人担责
 
  根据《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2.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此外,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九江晨报 记者陈沽玥)
>更多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博、微信、APP新媒体全平台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新媒体 JJXMT.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