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日前,我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商务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其中对职业院校的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了规范。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到企业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实践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未到企业实践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大致相当。职业院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保险费由学校和企业协商解决,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鼓励行业组织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办学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通过独资、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行业组织、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办法》要求,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主动履行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社会责任。规模以上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10%,接收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2%。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同时强调,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以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名义,安排学生到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岗位实习或工作。此外,还明确规定,对在企业连续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九江日报 记者邹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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