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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专项检查

记者沈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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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09:33
来源:九江晨报

建筑业老板不缴保费将不得开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昨日,九江晨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推动《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九江市已于近日开展了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各地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按计划,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力争到2015年底在建项目参保率达60%,2016年底达80%,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凡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也在参保范围之内。
 
  按要求,建筑行业参保要求建设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没有提交参保证明和缴费发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不予项目验收。
 
  目前,九江市已统一了全市参保政策和启动时间,对职工相对固定的,按二类企业基准费率和补充保险相应的缴费标准按月申报缴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工程总造价的0.1%和0.05%。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在建的项目,缴费方法为工程总造价×0.15%×(工程剩余施工期/工程总施工期),由建设单位根据办法筹资标准追加支付工伤保险费给施工单位。
 
  同时,九江市还明确规定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已参保的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保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社局申报工伤;工伤职工工资明确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待遇,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相应待遇。
 
  此外,为了确保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付,市人社局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各县区,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每2个月鉴定一次,改为每月鉴定2次。(九江晨报 阮建民、饶婷婷、记者沈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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