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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九江全面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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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09:41
来源: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

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全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鄱阳湖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赣农通告〔2019〕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境内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一)长江江西段禁渔范围: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当镇牛矶山省境内水域。

(二)鄱阳湖禁渔范围:鄱阳湖九江境内水域,范围包括都昌县、湖口县、庐山市、濂溪区、共青城市、永修县6个县(市、区)管辖水域。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范围

1.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起长江主航道瑞昌市黄金乡下巢湖帅山,下至柴桑区赤湖闸口的省境内水域,总面积2724.65公顷,地理坐标范围在东经115°30′08″~115°45′10″,北纬29°47′42″~29°50′46″之间。

2.八里江段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起长江主航道浔阳区长江大桥,下至彭泽县三号洲洲头的省境内水域,南到鄱阳湖铁路大桥入江通道,总面积7992.85公顷,地理坐标范围在东经116°00′52"~116°27′48",北纬29°42′24"~29°53′40"之间。

3.鄱阳湖长江江豚和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2个跨区水生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渔范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禁渔通告范围执行,域内其它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禁渔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0时,长江江西段和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自2021年1月1日0时,鄱阳湖九江水域实行全面禁渔。其中,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实行10年禁渔,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渔。

三、禁止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渔期间,因特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由国家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变化和环境状况,实行专项管理。

四、违反禁渔规定的处罚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禁捕政策宣传。相关县(市)区要协同组织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涉渔执法力量,持续开展属地执法、流域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制度顺利实施。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禁渔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92—815330215270230563特此通告。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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