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出台
《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弥补了九江市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立法权限的空白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摄影报道:8月15日,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批准,《条例》内容共四章30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冯静介绍,《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九江市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有利于完善九江地方立法体系建设。《条例》的颁布可以弥补九江市在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权限的空白。
记者了解到,加强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确定了桂枝巷洋楼、大中路123-135号店面(鼎昌南北杂货店)等63处建筑为中心城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为三类,一是建成五十年以上同时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五项条件之一的。二是建成不满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特殊纪念、教育意义的。三是符合上述规定,但已经灭失,按照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确定程序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申报、推荐、评审等情况,拟定历史建筑名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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