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出重拳整顿规范房市
规范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行为
[九江新媒体JJXMT.CN]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8月13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市商品住房销售秩序,有效遏制市场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近日,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九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文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和规范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行为。
规范商品房营销场所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房产局报送下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未报送计划或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销场所“五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表、“一房一价表”等上墙,并要求开发企业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商品房预算面积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商品房营销场所开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上述要求准备完成后,提前3天向市房产局报告,待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到营销场所核实确认后,方可对外开放。
加强项目开盘中的管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前应如实上报意向登记人数,意向登记人数大于批准预售套数的,原则上一律采取网络选房方式开盘。以网络方式开盘的,开发企业应当邀请公证部门到场公证、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开盘后即将选房信息情况的公证结果报送市房产局备案。
房地产企业在公开选房后必须7天内与认购人完成定购手续,购房人姓名应与开盘时信息一致,否则不予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购房人如需按揭贷款,特别是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首付比例。对于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一经查实,将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办理相关房地产业务。
规范与经纪机构合作方式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作方式,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房产局备案,并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以认筹、电商团购等方式变相收取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收取购房人佣金、选房费等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单独委托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
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立诚信“黑名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或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限制其在房地产行业从业,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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