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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的四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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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10:56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做理性投资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虽已过去,但是那些惨痛的非法集资案例依旧提醒人们提高警惕。希望过去的伤痛能够警示大家提高风险意识,对非法集资活动擦亮眼睛。
 
  案例一:高息借贷,暴富神话梦碎
 
  高利贷天生具有一种魔力:因为容易获得,在资金饥渴状态下的企业主往往失去理性判断,铤而走险;而超高的利率也会助长放贷者侥幸的心理,以为可以日进斗金。然而,“借新钱还旧钱”的游戏终究是一条不归路。
 
  案例回顾:
 
  鄂尔多斯一家商贸公司起初只是经营出租车、货车等小项目的小公司,自2006年底起的三年里,董事长石某以2.5%至4.5%不等的月利率,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在这个过程中置地“炒”房,开始了狂热借款和投资的大戏。
 
  最初的一段时间,石某很讲信用,按月结利息,于是很快在当地传开了,借款人络绎不绝,甚至有人尝到了甜头,四处借钱再贷给石某,赚取中间的利差,担任掮客。待案发时,到警方报案的受骗群众已有300多人,其中个人放贷额最多的为6700万元。案发后能够追回的仅为3.41亿元。突然蒸发的4亿元财富中,多数是妇女、老人“压箱底”的钱。
 
  案例二:虚拟项目,高额“钱”景化为乌有
 
  “高额回报”这个诱饵,是非法集资者屡试不爽的“绝招”。借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在高额回报的“钱景”面前,许多人将自己的血汗钱投进了所谓的“项目”。结果,等待投资人的不是高额回报,而是集资款化为乌有的消息。
 
  案件回顾:
 
  1994年,北京一家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高新机电技术开发合作”为名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向社会广募资金。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在一年内将产生1亿元的产值,甚至许出了24%的年息。
 
  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主犯沈某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还在人际公关上大下工夫,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到2月份,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受害投资者达10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集资款逾5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其中以北京数额最高,达2亿多元。
 
  据金融专家介绍,现在全世界的资金利润率一般都在15%以下,10多亿元的巨款能取得10%的利润已属不易,要偿还24%的年息,纯属“天方夜谭”。所谓的技术开发合同更是成了一纸空文,从第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半年时间里,全公司只售出电动机五六十台,价值仅600多万元,所谓的电机开发完全成了骗人的幌子。
 
  案例三:股权转让,原始股的诱惑
 
  作为普通大众,往往不熟悉股权转让运作,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从事非法股权转让活动,诱骗投资者上当受骗。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
 
  案件回顾:
 
  2008年起,王文苓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期间,王某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王某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文苓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截至案发,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案例四:网络传销害人害己
 
  “点完鼠标点钞票”,在网络上,诸如此类极具诱惑的帖子层出不穷,其后可能就潜伏着网络传销的黑手。
 
  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通过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境外服务器开办网站,并由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向下逐层发展线下成员来进行非法集资。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传播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欺骗性更大、危害更大。
 
  案件回顾:
 
  2007年初,石某某、吴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在武汉市、重庆市等地密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他们编制“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其后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
 
  2007年2月至3月间,石某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宁夏、四川、湖北、重庆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以传销方式“拉人头”,销售“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截至2007年5月25日,共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返利、提成670余万元外,其余被石某某、吴某、杨某某等人分赃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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