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过户,撞人谁担责?
[九江新媒体JJXMT.CN]读者疑问:日前,读者陈先生向本报“保险帮问”求助,他的一辆小轿车一个月前卖给了他人,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有限期内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未变更。前不久,现在的车主驾车撞到了人,陈先生担心自己也要担责。
记者就此咨询了本报“保险帮问”栏目特邀专家、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君。
李子君表示,因车辆已交付,陈先生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陈先生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承保人免责。
鉴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免赔,则有待商榷。李子君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般情况下,车辆投保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会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应该由现在的车主承担。
保险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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