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借款不还 诉至法院维权
[九江新媒体] 诚信是当今社会持续倡导的社会风尚,它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今因为诚信危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7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缺乏诚信、不按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安偿还原告张光借款27.32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2.46万元。
2008至2009年,被告李安因经商分二次向原告张光借款50万元,被告李安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双方约定每年结算一次。被告李安还本付息后,重新出具了借条,自2010年至2012年6月9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1.5万元,2012年6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27.3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之后未算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32万元及利息5.46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安辩称其每次还款时,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2012年6月9日我与原告结算,出具了一张27.32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事后我算了一下,仅欠原告本息142223元,此款同意偿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安尚欠原告张光27.32万元借款,应当偿还,借款逾期利息为5.46万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减免利息3万元,故被告应偿付原告利息2.46万元。被告关于仅欠原告本息142223元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做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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