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以受胁迫出具欠条拒付工资不受支持
[九江新媒体]建筑商以受胁迫出具欠条为由拒付工资,钢筋工一怒之下诉至法院。9月25日,彭泽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何某给付艾某工资款8800元。
2009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艾某在何某承包的XX制药厂做钢筋工。工程完工后,2011年11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何某欠下原告工资款1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何某于2012年1月20给付了艾某5000元。余款8800元原告多次催讨艾某均未给付,何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何某辩称,该欠条是我在艾某的逼迫下出具的,欠条出具后我给付了5000元属实;另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图纸进行了更改,工程量也减少了很多,若按开始我和艾某签的协议我是欠原告13800元,但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我不仅不欠艾某的钱,还多付了钱给艾某;若艾某不起诉,我可以和艾告协商解决。
为促成双方协调解决纠纷,法官对何某进行法律解答,你说欠条是受艾某逼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你说实际工程量进行了减少,自己多付了钱给原告,但你们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是双方对工程款的认可,工程款减少,不是你说了算,如坚持认为减少可以申请鉴定。何某拒绝申请鉴定,艾某坚持要求按条据给付工资款,双方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工人工资应进行给付,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欠条出具后,被告给付了原告5000元,应予以扣除,故作出如上判决。(彭泽县人民法院姚成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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