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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城镇职工可补缴保费参加养老保险

余章洪、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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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1 10:13

    [九江新媒体]根据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精神,我县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与我县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具体的缴费办法、补缴程序、养老金发放等可咨询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文 余章洪、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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