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解除 关门歇业仍需支付租金
分伙后关门歇业,未解除合同,邵某仍需为租赁行为买单。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公司与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邵某支付租金,邵某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日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与邵某系老乡,2009年12月,王某以其名义租赁某公司一套房屋,后与邵某合伙经营。2011年5月8日,王某与邵某协议分伙,生意及债权债务全部由邵某承接。2011年6月30日,二人向某公司发出变更函,要求某公司将租赁合同由王某变更为邵某。某公司收到后收取二人800元变更费,未进行变更,但之后开始向邵某收取租金。自2012年7月起,邵某将铺面上锁关门,持续歇业,并拖欠租金。邵某认为,某公司与其未进行正式变更,承租人还是王某,应由王某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王某与邵某2011年5月8日签订的分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据此可以认定王某与邵某已分伙。2011年6月30日,王某与邵某要求某公司进行变更,某公司收到变更函后收取变更费用,之后向邵某收取租金,应认定王某与某公司已解除租赁关系,邵某与某公司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在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邵某仍需支付租金。据此,判决邵某向某公司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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