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超车酿事故 一家三口被撞致残
交叉路口超车酿成事故,一家三口均被撞致残。8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赔偿三原告张某、汪某、汪小某损失412000元;被告郑某赔偿三原告损失44687.75元。
2013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郑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彭泽县沿江大道芙蓉墩镇五联村交叉路口时,从公路左侧超越载着妻子张某和只有1岁汪小某的原告汪某骑着摩托车,在超车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三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为:当事人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汪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汪小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需要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汪某住院44天,用去医疗费62942.6元;张某住院33天后,又因伤痛于2013年10月28日再次住院治疗23天,于11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56天,用去医疗费56588元;而只有1岁的汪小某因伤情严重分别被转入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等医院治疗共住院96天,之后又因病情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查,共用去医疗费96462.1元。
三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汪某伤残十级;张某伤残十级;原告汪小某双眼皮质盲伤残三级、双耳混合聋伤残九级。
被告郑某的事故车辆于2012年9月20日在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三原告受伤住院时,被告郑某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211867.9元,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现三原告为其他伤后赔偿事宜要求两被告赔偿除已支付的款项外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43824.07元。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汪某负次要责任,因此对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被告郑某应承担70%。又因被告郑某的事故车辆已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依法计算了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分别为原告汪某的损失计人民币113862.6元;原告张某的损失为计人民币128444元;原告汪小某的损失计人民币674772.9元。三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917079.5元,由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00000元,共计人民币422000元,因其已支付10000元,故实际还应给付412000元;由被告郑某承担256555.65元〔(917079.5元-122000元)×70%-300000元〕,因其已支付211867.9元,故实际还应给付446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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