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邀约去打架 打错对象受刑罚
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增鹿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22时许,因彭某某甲(未满16周岁)与吕某某有过矛盾,彭某纠集了被告人杨增鹿、彭某某乙、高某某、袁某某、项某等人在永修县涂埠镇白莲广场附近准备殴打吕某某。吕某某与吕某甲、吕某乙三人从永修县城农民街一理发店下班后往白莲广场走,发现彭某某甲等人跟在后面,并有人拿出铁棍、刀等凶器朝他们冲过来,吕某某和吕某乙逃离了现场,吕某甲未及时逃离,在白莲广场爱琴海KTV楼下的人行道处被杨增鹿等人用钢管和砍刀等凶器将头部打伤。2013年2月5日,经永修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吕某甲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甲级。事发后,被告人杨增鹿等人的家属与吕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吕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了吕某甲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增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增鹿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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