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表兄妹“结婚”20余年被判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现实中近亲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8月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表兄妹结婚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在庭审中,原告刘某向法官陈述,自己与被告是表兄妹关系,“我妈妈是他爸爸的亲妹妹,因为我妈妈嫁到外地,所以两家之间的来往比较少,我妈妈去世之前让我嫁给我表哥,我妈妈说自己要死了,放心不下我,希望我嫁给他,他是表哥会对我好,可以照顾我。”刘某说,自己当时年纪小,什么都不懂,就听妈妈的话嫁给了大自己十岁的表哥,在1992年8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刘某却发现表哥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发脾气,俩人一说话就吵。刘某表示,这日子已经过不下去了一定要“离婚”。
王某表示,自己与原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婚后争吵是正常的,有时候自己在外面做事心情不好是会发脾气,但是也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他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
经过庭审和庭后调查,原、被告之间的表兄妹关系得到了证实,法院依法变更本案的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遂依法判决刘、王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理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周淑芳、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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