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投资无收益 法官适时调解化纠纷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适时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股权转让的其它债权债务互不追究。
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经工商登记成立。该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被告占该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不设股东会,也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原告与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将其持有的某公司6%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原告以200万元购买某公司6%的股份。第一笔资金于2013年7月底前支付被告公司账户,第二笔资金于2013年8月底前支付被告公司账户,每笔100万元。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公司共支付10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该股份转让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02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涉案公司为本县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成立一年多因缺乏技术人员、资金短缺等原因今未开工投厂。最近,被告欲将该厂整体转让,于是法官抓住该时机,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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