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监护人连带责任案
因小事拳脚相向本就不对,但在第一次打过后,双方均不服,又相约重新再打,第二次刀叉相见最终导致一方伤残,一方领刑判赔,双方均得不偿失。8月4日,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胜、叶亮、柯林、吴浪、汪楠及其各自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黄超、马林损失共计176300余元。
2012年8月3日晚11时左右,被告陈胜、叶亮、柯林、吴浪、汪楠(以下简称“五被告”)及同伙黄雨(真实身份暂未查实)在武宁县城国际大酒店前的万福广场游玩时,遇见原告黄超、马林及其玩伴蔡辉及其女朋友等六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吴浪先用脚踢了蔡辉一下,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过了两分钟左右双方散开并约定拿东西来重新再打。被告陈胜、叶亮、柯林、吴浪、汪楠及同伙黄雨便到武宁县新南亚宾馆拿砍刀、菜刀、鱼叉。原告黄超、马林及同伴蔡辉打电话叫来了汤果、陈康等五人到万福广场,原告黄超、马林等人在万福广场等了近半个小时左右没见被告陈胜等人后,加上当时下大雨,便叫汤果等人回家,原告黄超骑摩托车载着马林、蔡辉到武宁县大桥头加油站加油后准备回家,从桥头返回途径武宁县城万福广场旁的福宴酒楼时,刚好遇见在此寻找原告黄超、马林等人无果准备离开的被告陈胜、叶亮、柯林、吴浪、汪楠及同伙黄雨。被告陈胜等6人发现同骑一辆摩托车的原告黄超等3人后,将刀扔向黄超、马林及蔡辉,将原告黄超、马林砍伤,并将摩托车推倒,原告黄超及同伴蔡辉趁机跑掉。被告陈胜等6人围住摔倒在地来不及逃跑的马林一顿乱砍。后经鉴定,原告黄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原告马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两原告均为伤残十级。2013年7月5日,被告叶亮、柯林因本案被武宁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被告均因未达法定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原告因赔偿事宜无法与五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马林、黄超及同伴蔡辉等6人与被告陈胜、叶亮等6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第一次扭打,双方并未造成损伤,可双方却在扭打散开后约定重新再打,导致第二次两原告被五被告持凶器砍伤,五被告伤害原告性质恶劣,负有主要过错,但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本应在第一次扭打散开后离开,可原告也同意重新再打的约定,最终导致自己受伤的结果,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原告与五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五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原告应自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宜。因被告陈胜、叶亮、柯林、吴浪、汪楠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监护人应对五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责赔偿。虽然黄雨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与本案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依法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本案因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暂时无法查实黄雨的真实身份,而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亦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黄雨的真实身份,致使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无法追加黄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五被告应依法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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