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审理首例因缓刑期间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案件
8月4日,九江中院刑一庭法官在市戒毒所对全市首例撤销缓刑案件举行了听证会,随后作出裁定,撤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九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戴西辉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戴西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由公安机关将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罪犯戴西辉送往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九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判决书,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戴西辉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但在缓刑期间,戴西辉于2013年9月2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吸食毒品被永修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其后,戴西辉仍不思悔改,又于2014年4月21日又因吸食毒品被永修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据此,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建议我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戴西辉撤销缓刑。
经立案审查、听证后,法院认为,罪犯戴西辉在被宣告缓刑后,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主观劣性很大,缓刑执行机关永修县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罪犯戴西辉缓刑的建议应予以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对罪犯戴西辉撤销缓刑并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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