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砍杉树 盗伐林木获刑
近期,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李伦明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989年9月8日,永修县立新乡竹岭村将集体所有的2004亩荒山(含老屋山山场)租赁给国营永修县附坝林场造林,双方签订了联营造林合同,合同期限自1990年元月至204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山场现有的附着物全部交付给附坝林场。李伦明当时作为竹岭村园垅组长在合同书上签字。附坝林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在老屋山场造林并对山场的树木进行了管护。
2007年林权改革时,附坝林场将老屋山场上的树木办理了林木权属证。2014年1月4日至5日,李伦明自认为老屋山场的散生杉树是其所栽,就未经老屋山场林权所有人附坝林场的同意,擅自到老屋山场砍伐杉树准备运回家自用时被查获。经永修县检测中心鉴定,李伦明砍伐的杉树为35株,计木材材积为2.80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4.0086立方米。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李伦明主动到永修县森林公安投案,并赔偿给附坝林场林木损失款31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伦明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赔偿附坝林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会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遂作出以上判决。(李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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