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索要非婚生女儿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6月9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陈女士与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承担非婚生女儿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陈女士与杨某于2006年7月相识并同居生活,2011年12月非婚生一女。此后双方感情恶化,杨某很少给生活费。2012年11月12日,陈女士在无奈的情况下与杨某达成协议,约定杨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5万元。后来陈女士认为其与杨某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抚养费并非其真实意思,故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要求被告杨某每月负担非婚生女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杨某非法同居之后生育非婚生女儿的事实清楚。对陈女士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因非婚生女未满2周岁,应随母亲生活为宜,故对陈女士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双方原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因该款不足以维持非婚生女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费用,故对陈女士要求变更抚养费予以部分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每月负担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虽然出生形式不同,但是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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