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讨债撑场面 动手伤人把罪犯
被害人冯龙初欠被告人张友贵弟弟的钱,被告人张友贵便想帮弟弟讨债,作为张友贵朋友的郭锡梁就叫上郭子良、严耀祖一起去撑场面。谁知双方话不投机引发冲突。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友贵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郭锡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郭子良、严耀祖管制二年。
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友贵得知冯龙初没有归还其弟张友龙的欠款,便打电话给冯龙初讨要说法,二人约在瑞昌市码头镇见面。被告人郭锡梁为防止张友贵吃亏,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郭子良,并让郭子良多叫些人,被告人郭子良又纠集了另一些人分乘两辆越野车赶往码头镇。在码头镇红绿灯处,经被告人张友贵打电话确认冯龙初后,被告人郭锡梁上前用手搭在冯龙初肩膀,让冯龙初上车谈谈,冯龙初不同意,被告人郭子良等人遂对被害人进行围殴,并强行将冯龙初拖上车,将其带到瑞昌市流庄北岭一偏僻处继续殴打,之后被告人张友贵向冯龙初讨债,直至冯龙初答应第二天还钱并找到担保人后才让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冯龙初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郭子良、严耀祖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郭子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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