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停业主用电 讨要说法却被打伤
物业公司为服务单位,遇业主询问理应耐心解释,而被告人周少稳身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却指使他人对业主施暴,造成业主受伤,自己赔钱又获刑。近期,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周少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是瑞昌市中房家园业主,被告人周少稳、周兵均是瑞昌市中房家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0月23日下午7时左右李某回到家中发现停电,经询问供电公司得知可能是物业公司停的电,便与其舅兄一起来到物业办公室询问。被害人认为物业公司在未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停电没有道理,正在物业公司值班的被告人周少稳告知被害人拖欠物业费、采取停电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于是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某将物业公司办公桌推翻,被告人周少稳见状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周兵前来帮忙,被告人周兵随即伙同外号叫“涛子”(在逃)、“波子”(在逃)、“小建”(在逃)等人赶到瑞昌市中房家园物业公司门口,被告人周少稳便手拿木板与被告人周兵等人一起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少稳同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被告人周少稳在案发现场叫围观群众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后随民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少稳、周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少稳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离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兵在经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案发后,被告人周少稳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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