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已还款 离婚夫妻共担婚姻期间债务
九江法院网讯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9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刘燕抗辩已离婚且不知情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李勤、刘燕偿还原告崔元借款250000元。
庭审查明,被告李勤、刘燕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4月2日、2012年6月9日被告李勤因工地购材料缺少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50000元,共计250000元,并由被告李勤出具2张借条。口头承诺年底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
被告李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其书面答辩称2012年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中已扣除20000元利息,月利率10%,至2013年3月,已支付原告现金175000元;2012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已扣除利息5000元,月利率10%,至2013年3月已支付原告现金35000元,但原告均未出具收条。
被告刘燕辩称,李勤借款一事我不清楚,我与李勤已离婚,我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勤辩称已偿还原告210000元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刘燕辩称,被告李勤向原告借款其不知情,且其与李勤已办理离婚手续,对该债务不应承担偿还义务,法院认为该借款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该辩解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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