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期满不返 还触犯合同法了
[九江新媒体]广告位期满不返还,为争广告位闹上法庭。8月1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九江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占用原告的江西九江某运输公司彭泽分公司新、老车站的广告位、拆除广告牌,并向原告支付延期租赁费416元。
2002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新、老车站空广告位,租期5年。2004年8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合同更改协议,约定租期延期5年,至2012年12月止。2005年元月6日,原、被告就缴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广告位租赁费自2005年元月1日起每年1000元。2012年12月,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合同期满提前告知书》,希望被告到期后拆除全部户外广告牌。而被告却未将占用原告的新、老车站空位的四块户外广告牌拆除。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想继续租赁此广告位,并为此也与对方协商过,双方仅是价格未谈好,故不同意拆除广告牌,希望与原告协商,继续租赁。原告方则表示老车站的广告位附近很多住家,如果刮大风广告牌会发出剧烈声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而广告牌对墙体也有损伤,因此决定不再将此位置出租,新的车站也不顺延租赁。
法院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占用原告的广告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其广告位的四块广告牌的要求合情合法,应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凭物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本案中,原告不同意续租,而被告仍占用广告位,侵犯了原告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在承租合同届满情况下,承租人拒不返还租凭物的,租凭物所有权人可以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租凭物。在法院判决承租人返还租凭物,而承租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文 九江晨报 周淑芳、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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