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转手拆围墙 施工不慎九级伤
[九江新媒体]为拆除围墙三被告连环转手借人,施工不慎造成原告九级伤残,赔偿责任不清引起纠纷,2013年9月16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阳赔偿11834.22元,被告李越赔偿8334.22元,被告罗元赔偿12834.22元,被告徐萍承对以上三被告赔偿数额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被告徐萍因建私宅,其前期工程挖井、挖排水沟、放线、搭建工棚、路边铁皮围栏等,交由被告陈阳施工。2012年4月19日,房东的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被告陈阳拆除围墙,被告陈阳因有事而将拆围墙的事交由被告李越,被告李越因缺人手,遂叫被告罗元安排一个人来帮忙,后被告罗元安排原告熊徽帮忙拆围墙,约定每天工资为80元,由被告罗元支付。被告李越与被告罗元之间因经常调配工人,其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每年年底结算。2012年4月22日上午,原告熊徽在拆除围墙的过程中,不听从被告李越的劝告,执意先砸空围墙下方而导致围墙倒塌而将自己压伤。后入九江市七一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
2012年7月30日,经德安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熊徽为八级伤残,2013年1月22日,应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
因催要赔偿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合计117366元。经查明,被告陈阳预支医药费9000元、被告李越预支医药费12500元、被告罗元预支医药费8000元、被告徐萍预支鉴定费2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萍(即房东)与被告陈阳系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阳辩称只是受房东的委托找人拆围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徐萍提交与被告陈阳的结算清单,足以证明被告陈阳系建房的前期工程的施工者,房东安排其拆除围墙亦系建房的前期工程项目之一,故被告陈阳安排被告李越,被告李越又请被告罗元安排一名工人拆围墙。虽然,被告徐萍与被告陈阳之间未约定拆除围墙的报酬,但是被告陈阳、李越、罗元之间在拆围墙该事件上有着经济利益,故该三被告与原告熊徽之间系雇佣关系。该三被告对雇工即原告熊徽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阳系无资质的承建着,被告徐萍对被告陈阳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缺乏审查,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选任的过错责任,故对原告熊徽遭受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熊徽系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雇佣活动中,应当预见其不当操作行为会导致其伤害的结果发生,但其仍然不听从他人的意见,未尽自身安全之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该案已经查清之事实,被告陈阳、李越、罗元承担事故的70%责任,原告熊徽承当事故的30%的责任,被告徐萍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按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徽的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合计89289.53元。按照责任划分,被告陈阳、李越、罗元三人,应共同赔偿原告熊徽:89289.53元×70%=62502.67元。该三被告平均每人承担赔偿的金额为:62502.67元÷3=20834.22元,剔除被告陈阳、李越、罗元预支原告的医药费,被告陈阳还应赔偿11834.22元、被告李越8334.22元、被告罗元赔偿12834.22元。被告徐萍承对以上三被告赔偿数额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武宁县人民法院陈芳、张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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