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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借款被诉至法院 临判前请求调解终服软

夏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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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9:12

    [九江新媒体]“尊敬的法官,我再次申请法庭调解,请准许!” 9月16日,被告汪星在庭审宣判前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提出调解请求。在征询原告意见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案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1年,被告汪星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刘洋处借款27800元,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7月底前还清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即使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约定了到庭调解时间,但原、被告因其他事物耽搁,均未到庭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亦多次约定来法院调解但被告均未到庭参与调解。为保障原告诉讼权利和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办案法官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并定于2013年9月16日上午对案件进行宣判,宣判前,被告向法官提出调解请求,原告亦同意调解,这才出现了上述一幕。

    据悉,截止今年9月,该院民一庭案件调撤率超过80%,其中两位法官的办案调撤率更是高达90%。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判阶段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执行阶段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另外对群众也起到了广泛的宣传教育作用,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诉讼,取得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武宁县人民法院夏福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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