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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帮工装修房屋受伤 分手后索赔不成法院执结

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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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09:43

  [九江新媒体]9月11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特殊”义务帮工纠纷的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成功执行了9000元的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来,刘堂林与张桂花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同居生活。张桂花将其与前夫生前共同建造的房屋重新装修。2010年2月6日,张桂华聘请两个油漆工做事,同时,让刘堂林帮忙干活。当日,刘堂林站在人字梯上施工时,因人字梯滑落导致刘堂林连人带梯重摔至地面,造成刘堂林左跟骨底部骨折。后双方协商自愿结束同居生活,但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院经审理认为刘堂林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与张桂花同居生活期间,但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就各自财物及财务归各自所有、管理和开支已作出约定,同时,张桂花系在原有房屋基础上重新装修的房屋产权亦归张桂华所有,而刘堂林对此新建房屋无共同产权,故刘堂林与张桂花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张桂花赔偿刘堂林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生效后张桂花未履行义务,刘堂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制作执行预案,多次到张桂花所在村组找被执行人张桂花调查执行,但均未能找到张桂花。执行人员同时对张桂花的银行帐户采取定期查找,重点监控,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张桂花在市区一家商业银行有存款10000元。执行人员立即驱车前往张桂花开户行,对其中的9000元依法予以扣划。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武宁县人民法院卢小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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