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和尚伤人放火 获刑四年一个月
[九江新媒体]凡尘情未了,花和尚伤人放火;本应遁空门,出家人入住班房。9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春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因受伤造成以及被烧毁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7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春根于2012年2月份左右从安徽省东至县来到彭泽县浩山乡叶村庙出家并带来了章某某,二人系同居关系。后来浩山乡浩山村人冯某某去庙里求签,逐渐与沈春根熟悉,并与章某某相好且开始同居.沈春根因对此感到不服,遂要求冯某某向其给付补偿费5000元,在冯某某已付给其1000元,剩余4000元索要未果后,便产生了报复冯某某的念头。2013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沈春根带着买来的装有汽油的塑料壶来到冯某某家,当时冯某某不在家,沈春根看到孕身明显的冯某某的儿媳程某某,便以向程某某讨水喝为名进入冯某某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随后向程某某要钱并用菜刀拍程某某的脸,程某某回说没钱,沈春根便用菜刀砍向程某某,致程某某手部、头部、耳部、面颈部等多处受伤。沈春根接着来到冯某某家二楼,将汽油洒在程某某所居住的房间,点燃后烧毁了房间的家具及其他财物。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烧毁物品及残币共计人民币148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春根名为“出家人”,因同居女友与冯某某相好并同居而与冯某某产生矛盾,在向冯某某索要补偿费未能如愿的情况下,遂意欲报复冯某某,来到冯某某家后持刀将孕身明显的冯某某的儿媳即被害人程某某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继而上楼将被害人程某某所居住的房间烧毁,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487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将上述两罪予以并罚。被告人沈春根持刀伤害同其无任何瓜葛且晚期妊娠的被害人,并使用汽油在他人房内烧毁财物,其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性质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沈春根持刀砍伤程某某,并随后烧毁程某某所居住房间的财物,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文 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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