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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钻戒换真项链 诈骗获刑五个月

潘梦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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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09:49

  [九江新媒体]9月6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叶木松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木松与“弯脚”(姓名不详,在逃)经过事先预谋,在本市虞亮北路九江银行门口附近,由“弯脚”负责丢假的钻石戒指并与被害人胡某交谈,由被告人叶木松负责上前假意寻找丢失的钻石戒指并出示戒指的购买凭证,给被害人胡某造成钻石戒指很值钱的假象,最后“弯脚”用假的钻石戒指和金首饰骗取了被害人胡某的随身携带的金项链及吊坠一条、金戒指一枚和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千足金项链及吊坠估价金额为人民币6242元,千足金戒指估价金额为人民币1971元,小米手机估价金额为人民币1209元,被诈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木松家属向本院退交赃款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木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木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木松家属的退赃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浔阳区人民法院潘梦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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