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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系无情 司法维权显真情

江文强、王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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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0:27

  [九江新媒体]8月27日,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谌某、九江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被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鉴定为伤残十级,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和部分护理费外,其余费用均未支付。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来我院。  

    法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道路交通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九江某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九江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9万余元,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合计4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浔阳区人民法院江文强、王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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