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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争议重重 对账单成关键依据

秦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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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0:18

  [九江新媒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对具体履行情况产生了争议,一时得不到解决。2012年8月30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原、被告各经营一处服装加工厂,经人介绍相识。 2012年9月至11月,原、被告签订四份服装加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四款棉衣,按原告提供样衣标准制作。2013年6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206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已经全部履行服装加工义务并且陆续通过速递将加工成品寄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货、货物数量短缺,导致大量货物被退回,造成被告损失,不同意支付原告加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况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依据2013年4月17日原、被告以及中间人共同签署的一份对帐单,法庭认定双方最后一次的对帐意见是,被告应付加工费238488元,已付34000元。由于其中一款棉衣原告少加工13件,双方均同意扣除加工费1000元,法庭予以确认被告尚应支付203488元。故,一审法院做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加工费203488元的判决。(九江法院网秦慧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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