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不合格车辆致人死亡 赔偿21万判缓刑1年半
[九江新媒体]8月30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明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1日18时许,在武宁县湖滨东路附近被害人陈媛被明平驾驶的不合格三轮摩托车撞伤,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被告人明平驾驶灯光和制动不合格的赣G11L2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武宁县城协和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途径与湖滨东路交汇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媛发生碰撞,明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明平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明平家属与被害人陈媛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1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明平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以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明平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九江法院网 伍洁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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