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次调解案件终了结 61万借款纠纷得解决
[九江新媒体]“谢谢法官,让我避免了巨大的损失!”8月27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调解成功一起61万金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看到当事人签收完民事调解书后,办案的法官总算松了口气。
2013年元月14日,被告黎波在原告黄荣处借款6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黎波答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因自身没有经济来源,且借款数额较大,故无一次性付清能力,请求分期还款。原告则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万元本金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黎波则只能承受每月支付2万元本金,但不同意给付利息。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难以达成共识。
8月12日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官在了解了案情事实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为圆满高效解决此案,前后4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形式进行沟通,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能达成共识。8月27日,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再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在法官的苦口婆心的劝说引导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黎波自愿偿还原告借款610000元,此款被告自2013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2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黄荣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主张全部给付,被告并应以未给付的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原告相应借款利息。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将当事人利益落到实处”是武宁法院一直都坚持的原则。该院法官通过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以及庭后调解多阶段的调解来化解矛盾。调解方式结案是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既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九江法院网夏福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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