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属共有 诉请合伙人返还被驳
[九江新媒体]个人合伙是公民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合作方式,个人合伙可以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也易因为经营理念、账目等问题产生矛盾。8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因合伙纠纷产生的返还财物案,因原告邹凯未能证实货物是其个人所有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吕长明、刘小平之间签订了一份《迎驾贡酒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股权三方均分;原告出资60万元并负责与迎驾集团的供销合同签订,超出60万元之后的所有投资由三方均摊;三方任何费用都按迎驾厂方的标准额度核实报销;对协议书内的利润和风险平均享受和承担;合作经营时间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三方开始合作经营,但由于三方意见不一致,为合作经营之险产生矛盾,三方又未对经营的亏盈情况在一起进行清算。二被告认为经营期间应有盈利,原告未按三方协议分配利润,被告刘小平便于2013年3月14日在要求原告分配利润无果的情况下,将三方合伙期间未售完的酒就“金星”130件,“银星”77件,“小迎星”17件拉往他处,为此原告报警。彭泽县公安局出警后,经调查认为是合伙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被拉走的货物或折价赔偿。
庭审中,二被告吕长明、刘小平认为合伙货物是共同的,被告只是拉走属于自己的货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货物是其个人所有,被告拉走酒的行为是在合伙期限内,这批酒的所有权属于三方共有,因此被告请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三方所提交的证据看,被告刘小平拉走仓库的酒是在其三方合作经营迎驾贡酒期间,且三方并未进行合伙清算,故此货物应为合伙人共有,原告要求返还无事实依据,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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