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主为损失买单 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九江新媒体]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凰村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肇事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法院一审判其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外,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再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担。
2012年6月,廖某乙驾驶摩托车在湖口县流泗镇红星村将对向行驶的由廖某丙载乘儿子廖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撞翻,造成三人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廖某乙负主要责任,廖某丙负次要责任,廖某甲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廖某甲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损失56969.56元。廖某乙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为赔偿事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廖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有关规定,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设置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具体适用。 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的责任承担,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无形中大大加重了受害者的责任,而这额外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担责的局面。所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廖某乙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不管他是负何等责任,都应对廖某甲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担责。遂做出以下判决:肇事者廖某乙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廖某甲医疗费用10000元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8715.5元,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再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担10952.5元。(文 九江法院网 田水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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