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砍人为报私仇 故意伤人被判两年
[九江新媒体]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程文华因采取暴力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文华,男,江西省湖口县人,高中文化。2002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程文华、曹刚(已判刑)、刘庆波(已判刑)、阳鹏(另案处理)、盛冬冬(已判刑)五人与被害人宁某等人在湖口中学初中部学生公寓附近发生冲突,因有老师经过,双方才散去。之后,程文华、曹刚、刘庆波等五人回到程文华租住的房间后,经商议决定晚上去砍宁某。当天下午,程文华、曹刚二人从三里街一家铁器店中购买了三把菜刀,后又叫人买来三把砍刀。当晚8时许,该五人发现宁某进入湖口中学初中部学生公寓,曹刚用假声骗宁某将门打开,即用菜刀朝宁某头部砍了一刀,宁某倒在地上。程文华、阳鹏等四人随后上去用携带的菜刀、砍刀朝宁某身上乱砍。其中,程文华用菜刀砍了宁某右肩一刀,大腿两刀。约两分钟后,程文华等五人逃离现场。经湖口县公安局法医临床鉴定,宁某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告人程文华于2011年10月31日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程文华与被害人宁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文华因私仇宿怨,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均以被告人程文华在“清网”行动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文华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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