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息借款需谨慎 高利更有高风险
[九江新媒体] 随着民间资本的不断增多及民间投资渠道的不顺畅,导致了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流入到了民间借贷领域,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到期借款本金都收不回,甭说利息了。7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有息借款,本息无着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华、林平共同偿还原告李佳借款222700元及借款利息45670元。
2011年10月8日,被告赵华因经营包袋厂向原告借款2227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自2012年元月1日起计算利息,月利率按1.5%,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半年一付。2012年7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赵华支付半年利息,被告说暂时资金困难,原告只好在被告处提取5550元成品书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2270元及利息45670元。
被告赵华辩称,其回乡创办箱包厂,因经营较好,原告小岳父朱浩要求入伙合作经营,并要求让原告进厂代其参与生产和经营管理。2011年2月20日赵华与朱浩签订合作试用期合同。后因经济危机,该厂经营状况不好,2011年10月8日赵华与朱浩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因当时无钱支付,赵华应朱浩要求,将欠朱浩投资款450000元出具二张225000元的借条,其中一张借条出具给原告。
被告林平称,他们之间合作及债务情况我不清楚,也未参与,我不承担责任,自己与赵华于2012年2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另查明,被告赵华、林平原系夫妻关系 ,于2012年2月13日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李佳与被告赵华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22700元及按约支付借款利息45670元,被告赵华关于该债务系从朱浩退伙投资款450000元中分出一半给原告转换为借款的辩解,因朱浩否认该事实,故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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