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原告请求更换假肢 法院支持一次性赔偿诉请
[九江新媒体] 近日,身有残疾的原告陈某千辛万苦来到瑞昌市人民市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其当前及日后假肢更换费用8万余元,法院依法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原江西省煤炭监督检查站某站(现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瑞昌市乐园煤检卡征收煤炭维简费发包给被告某乡政府,1999年2月2日被告某乡政府将该乡境内各煤矿维简费项目征收工作发包给原告陈某承包。1999年5月6日上午,被告成某、程某某驾驶拖煤货车经过原告陈某承包的柯园口煤检站时,为交纳维简费收费发票之事,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原告陈某右腿受伤,经治疗原告陈某右腿髋关节被截肢,2000年,原告陈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诉请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瑞昌市法院判决被告成某、程某、江西省煤炭监督检查站某站、某乡政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负20%责任。2002年9月,原告陈某安装了假肢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承担假肢安装费用,2003年,瑞昌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假肢安装费用的80%,原告陈某自行承担此费用的20%,原告陈某以后更换假肢的费用另行起诉。但由于原告陈某行动不便及经济困难的原因,一直未能更换假肢。2012年,假肢使用时间过长,原告陈某不得不更换假肢,为了日后更换假肢方便,原告陈某无奈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连同日后更换假肢的费用一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系残疾人,出行不便,且经济困难,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更换假肢及后续更换费用107727元,由被告方承担费用的80%,计人民币86181.6元。(文 九江法院网 龚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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