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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 法院判决个人归还

吴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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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09:22

  [九江新媒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借他人钱款,个人还债还是公司支付?最终法院判决由其个人偿还。近日,原告余某诉被告柯某、瑞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9465元,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柯某系被告瑞昌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7日,被告柯某向原告余某借款15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周转。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柯某催讨,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柯某、瑞昌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当庭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人为被告柯某,被告瑞昌某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在借条上面盖章。虽然该笔借款据原告所述是用于被告瑞昌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周转,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俩被告均为到庭应诉,故该笔借款只能认定为是被告柯某的个人借款。被告瑞昌某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吴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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