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谦让不适时 驾车分心致人亡
[九江新媒体]孝顺被告人余某某驾车载九旬老母去给亲戚家送礼,大意母子在行车过程中因礼钱问题互相谦让,推让瞬间车辆失控,撞倒一八旬老妇,最终产生致其身亡悲剧。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3年5月2日10时,被告人余某某驾驶G9D208牌号轿车由瑞昌市区往横港镇方向行驶去给亲戚送礼,在行驶至304省道292KM+700M路段时,被告人母亲在车内要将送礼的钱给他,被告人不肯收,在其与母亲为送礼的钱互相推让过程中,致使车方向失控偏向右侧,当其发现右前方有行人时,已来不及刹车,将横穿马路的八旬老妇江某某撞到,被告人随即下车抱着被害人江某某,并叫旁观者温某帮其打电话报警,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死亡。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交通肇事事实。经江西省瑞昌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另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中不注意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时报警并一直等待交警来到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肇事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取得其亲属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已予以谅解,且建议适用缓刑,加之被告人在此案之前未有违法行为记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许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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